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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4-10 浏览次数: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大外【2015】28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访学的办理程序和管理工作,特制定《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15年3月27日


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扩大和深化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学生出国(境)访学的办理程序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福州大学学籍,到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包括

(一)通过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合作协议,到对方学校进行时间不超过一学年学习的校际交换生。

(二)通过我校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办学项目,联合培养双方互认学分,双授学位的学生。

(三)经我校批准参加学期国(境)外访学项目、暑(寒)假学分课程、夏(冬)令营的学生。

(四)经我校批准在国(境)外高校从事科研合作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协调管理学生国(境)外访学工作,包括对外联络,发布访学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离校手续及返校报到手续等。

第四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及研究生层次访学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教学计划的审核,课程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申请、初选及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制定学生赴国(境)外访学期间教学计划;负责学生赴国(境)外前指导教师指定及学生选课指导工作;负责获准赴国(境)外访学学生的离校手续、返校后报到注册、学分互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贫困生的认定及评价学生日常表现,协助对外处对学生进行行前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学生党员出国(境)组织关系手续办理。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相关费用的核算、收取和发放。

第八条 选拔过程接受相关部处监督,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九条 申请国(境)外访学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四)身心健康,具有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符合各类项目或国(境)外院校规定的具体申请条件。

第十条 选派程序

(一)对外处负责对外联络,根据协议及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的要求确定选拔条件,向全校相关学院、专业的学生发出遴选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根据项目报名通知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申请表》,上报所在学院审批。

(三)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院根据项目要求和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对外处。

(四)对外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择优确定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国(境)外院校推荐。

(五)最终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对外处发文正式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六)学生离校前,其所在学院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辅导员或导师)并上报对外处。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章 教学计划、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我校与合作高校或机构签署的协议,在学生出国(境)前制定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本科生具体教学计划修读要求应符合《福州大学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赴境外、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校教 [2012] 2号)相关规定。研究生具体教学计划修读要求应符合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未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通过而自行赴国(境)外修读的学生课程成绩,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与培养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第十四条 本科生返校后的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按《福州大学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赴境外、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校教 [2012] 2号)规定办理。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原始成绩单及《福州大学本科生交换交流课程学分认定、替代申请表》由学院放入学生个人档案,复印件送对外处、教务处备案。研究生返校后的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等,按研究生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出国(境)前应持《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任务书》复印件至所在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相关项目经费或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就读期间享受免学费的情况下,应同时缴纳本校的学费;若未享受上述待遇者,可凭国(境)外院校缴纳学费的发票或证明,免交相应期间福州大学的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按对方学校规定自行选择国(境)外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条 学生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学院辅导员(导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境)外院校纪律,返校后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报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如遇突发事件不能按时返校,应即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校对外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备案。学生擅自中止、延长访学期限或转入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将通报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对外处,并取消今后参加类似项目的资格,取消申请福州大学所有奖助学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在规定返校日期返校,并于返校两周内向对外处提交一份访学总结报告,并至所在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办理相关报到及复学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对外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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