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福州大学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赴境外、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15-04-15  点击:




校教〔2012〕2号

 

各学院:

  为了规范交换生在交换期间的课程管理,确保学生回校后尽快完成学分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申请交流学习时,学院需充分了解学生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计划,指导学生制定和落实选课计划,并制定出交流学习期间课程学分、成绩转换对照表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的要求如下: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要修读与本专业原教学计划相对应的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本校该学期开设的学分。学生要尽可能按本校的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校鼓励学生尽量多修读课程。

  第三条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持交流学校出具的学生成绩单和学习证明交学院审批。

  第四条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及学分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相同或相近时,按如下三种情况进行认定:

1.学分等于我校该课程学分时,可直接认定。

2.学分高于我校该课程学分时,按我校课程的学分认定,高出部分不能替代其他课程学分。

3.学分低于我校该课程学分但相差学分不低于1学分(含1学分)时,可按我校该课程的学分认定;学分低于我校该课程学分1学分以上,学生应再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修读弥补所差学分。

(二)若交流学校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开设的课程不相同,或课程体系设计不相同时,也可以考虑采取“课程体系替代修习”,但“课程体系替代修习”方案必须由学院研究制定,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才能认定。

(三)对于不能替代的课程或课程体系应在回校后修读。

第五条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及成绩按以下方式记载

  (一)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无需转换,直接记载。

(二)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不相同时,按如下几种情况进行记载

1.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分制时,按如下表对应关系转换成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55

  2.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以“A+”、“A”、“A-”、…… “F”方式给出,,按如下表对应关系转换成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F

百分制成绩

98

92

87

83

80

76

73

70

66

62

55

3.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

  合格(P):85、不合格(F):55。

4.若交流学习成绩为百分制成绩记载方式需转换为我校的五级分制时,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后记载。   

 

百分制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分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5.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以“A+”、“A”、“A-”、…… “F”等方式给出,需转换为我校的五级分制时,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后记载。

 

成绩等级

A+AA-

B+BB-

C+CC-

D

F

五级分

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第六条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程序:

  (一)学生回校后,须填写“福州大学本科生交换交流课程学分认定、替代申请表”(此表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连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对方教务部门和学院盖章)一起提交所在学院审查。

  (二)学院应根据学生交流学习成绩单及专业课程内容要求对学生课程进行审核、认定及替代,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交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根据替代申请将课程成绩登录到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上,学院教学办要进行核对。

  (四)学生学分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学生返校后的两周内完成。对无法认定、替代的本校课程,学院应积极指导学生进行修读。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教务处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