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

福州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日期:2022-03-27  点击:




中国教育工会福州大学委员会

福大工〔2021〕15号


福州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收支管理,保证工会经 费服务职工会员,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 32号)、《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8〕158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各级工会是指福州大学校本级工会及各单位成 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应严格遵循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 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 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

(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 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 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 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 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 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 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 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 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用于支付职工 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 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培训课时在 40课时以上的培训班,可评选优秀学员,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 的10%,给予每名优秀学员不超过300元的奖金或奖品。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 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 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 中必要的伙食费。

1、各级工会举办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 辅。谁举办谁奖励,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 奖励标准(奖金或奖品,下同):文体比赛个人项目最高名次奖励每人不超 过500元,团体项目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3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 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如健步走、登山、踏青、游园活动等),可为 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全年文体活动奖励(含纪念品) 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职工人均800元。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 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发放配套奖励。

2、基层工会组织组队参加上级工会(含校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举 办单位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加人员(含领队,下同)购买服装(含 鞋帽,下同),每次每人不超过500元。全年举办文体比赛购买服装总金额 不得超过当年全部职工人均500元。非比赛类活动不能购买服装。

3、校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或组织参加上级工会文体比赛的赛前集训, 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元(含活动用食材等),工作 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非比赛类文体活动不能安排工作餐。

4、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差旅费参照 福州大学有关规定报销,不得领取差旅补贴;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5、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 保险;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天每人不超过20元。

6、举办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参照福 建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 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50元。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工作时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非工作时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 发放。晚上举办活动的按每晚不超过半天标准支付劳务费。

7、各级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 赛和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应尽量统一组织,也可向会员发放同等价值观 摩凭证。

8、各级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及户外拓展活动,应当日往返,不 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根据需要开支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可购 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元,工作 餐原则上只安排一餐,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可购买点心、饮料 等食品,每天每人不超过20元。

活动总费用控制在实际参加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以内。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 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

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 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 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1、各级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 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2、校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 等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奖励金额计算在文体比赛奖励年度总额中。

3、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参照文体比赛标准, 购买服装金额计算在文体比赛购买服装年度总额中。

4、安排工作餐参照文体比赛标准。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退休的 慰问支出等。

1、校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 超过18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 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 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月饼、粽子、 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大宗商品采购 按《福州大学工会福利采购与发放管理暂行规则》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 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同等价值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 慰问金或慰问品,生育的男方会员和女方会员可同时慰问。

4、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纪念品。可组织召 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费用控制在实际参加人员 人均20元以内。

5、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或因重大疾病(按社会医保统筹的界定标准) 未住院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含水果、花篮等)。 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每年只能慰问一次。

6、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其家属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 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除给慰问金外,可另外凭据报销不高于200 元的花圈费用。工会会员岳父母、公婆去世时,可凭据报销不高于200元 的花圈费用。

7、工会应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 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 受集体福利。借用、挂职等人员原则上享受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福 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 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工会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按照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 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工〔2018〕116号)执行,疗休养活 动优先安排劳动模范。

校工会受学校行政委托组织开展的疗休养活动,经费由校行政承担。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 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 权支出 。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 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 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各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 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各级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 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 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各 级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各级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 帮扶救助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经工会委员会通过后确定。

具体帮扶救助标准按照《福州大学教职工因突发情况致困紧急救助实 施细则》规定执行(修订)。

(五)送温暖费。用于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 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各级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 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互助互济补助是指对会员参加互助活动给予部分经费支持,个人缴纳 部分不予负担。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 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 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福州大学有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 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 准按照福州大学有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 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 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 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 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 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最高名次奖励每 人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项目参与人数 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及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比 赛活动标准。

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费用由行政承担。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校工会或同级党组织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 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出; 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五年时间限二次,表彰人数控制 在单位总会员数的15%内,奖金或奖品每人不超过500元。各基层工会 评选表彰由本单位行政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 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 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 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 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工会经 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 支,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主席应切实履行财务报销审核职责,对所负责工会 工作和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按

规定程序报上级工会审批。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 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一 致。

第十七条各级工会应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严禁无预算、 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定期向所在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 执行情况,并在本单位公示年度工会经费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财务报销应填写《福州大学工会经费支出报销单》,报销单上填写报销事项、支出内容、金额、付款方式等,经办人、证明人、部门工会 主席签字,校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二)各级工会开展活动应填写《福州大学工会活动方案审批表》,经 校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组织活动。报销时另附活动发票、活动通知或活动 文字图片说明、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包含多个项目的文体比赛应提供具 体每个项目参赛人员签到表。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奖品、纪 念品、慰问品、蛋糕券、观摩凭证、劳务费等,必须实名制发放,签领审 批手续齐全;物品签领表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及领取人本人签字,不可用人员签到表代替。

(三)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清单(税 控系统打印),每张报销发票正面右下角需经办人、证明人、各级工会主席

签 字 。

(四)开展春秋游及户外拓展活动,如需租赁车辆应按照学校车辆管 理相关规定执行,购买的门票、保险、用餐人数等应与活动签到人数相符。

(五)领款表应写明领款事项,领款人本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工会公 章。

(六)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补贴、纪念品,比赛竞赛活动不可 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 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 位不可另行奖励。

(六)工作餐报销应附活动方案审批表、活动通知、活动签到表等。

(七)会员生日慰问蛋糕券,报销时应附签领表,注明会员姓名、生 日等信息。不得由会员个人自行分散购买报销。

(八)各级工会购置固定资产,应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 进仓手续后,方可报销,资产应粘贴工会资产标志,并做好资产管理台账。

(九)电影及演出票、公园门票、春秋游、户外拓展费用合计支出不 超4倍会员会费。各级工会应做好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工会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参照福州大学相关规定执行;在政府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 内的,按照“货比三家、择优购买”的原则,选择招标、竞价、询价、定 向采购、货比三家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提供三个以上商家的报价单,召 开采购研究会议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为规范资金结算管理,工会经费的支付按照学校公务卡相关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工会负责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工会及工会小组的经费使用情况的自 查,定期向校工会报告自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 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各级审计 监 督 。

第二十三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

济担保 。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州大学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