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
闽工〔2014〕113号
省直机关工会、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统一规范工会财务行为,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职工,推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我省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关于<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总《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的。落实全总《通知》规定,一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基本原则,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二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道路的方针,突出工会工作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的正确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三要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开支规定
(一)职工文体活动经费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关于“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举办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规定,文体活动可以以单位名义租用场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如有需要可购买运动服装(人均不超过500元);可按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予以适当奖励。
(二)发放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品经费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关于“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规定,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
(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活动相关费用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关于“使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规定,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
(四)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经费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关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规定,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节日慰问品只可从工会经费中开支,行政经费不可补助。
(五)组织劳模、职工疗休养经费的开支。劳模、职工疗休养对象主要为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艰苦岗位、特殊岗位的一线职工。原则上住宿安排在全国各级工会创办的职工疗休养基地或酒店,以住宿地就地疗休养为主,不得跨省进行。经费支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规范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年度收支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应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员费;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并附上参与人员名单,奖励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比赛竞赛时不可普发奖励金(如不可另设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基层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等。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市级(含)以下各级工会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福建省总工会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