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参加第二期省级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7-06-21  点击:




各部门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机制、帮扶困难职工等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组织我校教职工参加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简称第二期省级医疗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含加入工会的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形式的合法用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作为参加对象。但是延聘人员以及满55周岁但未申请退休的高级职称女干部,也可以参加。各单位参加活动的在职教职工不得少于教职工总数的80%。

二、缴费标准及活动期限

1、互助金每人每年100元。在职在编人员与在职非编(校聘)人员具体缴费如下:省总工会补助20元,学校补助30元,校工会补助30元,个人缴纳20元。

在职非编(各基层单位自聘)人员具体缴费如下:省总工会补助20元,校工会补助30元,其余50元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单位与个人的缴纳比例,可以参照在职在编人员标准,也可以由单位统一支付。

2、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7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6月30日24时止。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三、补助项目与补助标准

1、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重大疾病补助金、特定疾病补助金和住院补助金等。

2、首次参加活动的教职工,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自本活动开始日起60天(含60天)后,经二级及以上医院首次确诊的,才给与补助。第一期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不受此限。一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只补助一次,但再度首次确诊患有《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之一的,不受此限。

3、重大疾病与特定疾病的补助标准,根据重大疾病与特定疾病不同种类,分别给予32000、25000、10000元补助金。普通患病住院的可申请住院补助金,须连续住院治疗满5天,从第一天开始计算,每天补助50元,本期内最高补助50天。凡本期内已经领取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金,不再给予住院补助金。

四、补助金申请办法与申请时效

1、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审批表》(见附件2),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2)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住院治疗情况的相关材料(可用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包括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等;

(4)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申请除了提供本条1—3项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门诊病历;(2)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2、补助金的申请一般应在患病职工出院后的60日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应在90日内提出书面报备,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

四、材料上报及时间要求

1、请各部门工会于2017年6月23日之前将参加互助活动的教职工的互助金应缴款项收齐,交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并填好《团体申请表》和《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在职非编(各基层单位自聘)人员参加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电子版发送邮箱xgh@fzu.edu.cn纸质版加盖部门工会公章,交到校工会张老师处,联系电话:22865064,13960906300。.

2、各部门工会要积极宣传发动,最大限度地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加互助活动,并及时做好相关收缴工作,以免因时间延误影响医疗互助活动的有效顺延。

附件:

1、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职工第二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2、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

3、《团体申请表》和《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

                福州大学工会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