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2022年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系列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福州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推荐实施办法、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
第二条 学校成立福州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招生考试中心负责人和相关科室人员担任组长和成员。在福州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校推免具体工作的执行。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审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推免工作。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及教师代表组成。专家审核小组由相关学科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教师组成。各小组人数均不少于5人。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
第五条 突出考查一贯学业表现。推荐工作应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笔试、面试等)。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系列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推免生选拔质量,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七条 申请对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且推免当年首次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无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科研创新潜能和专业能力倾向。纳入学业综合成绩计算的课程中不得有应修但未获得学分的课程,且成绩排名和应修课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学业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含)35%[注:数理综合班排名前(含)70%,嘉锡化学创新人才实验班排名前(含)50%],不得有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业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含)20%[注:数理综合班排名前(含)40%],允许有1门补考或重修的课程;数理综合班学业综合成绩在本班级排名前(含)25%,允许有2门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嘉锡化学拔尖班不设学业综合成绩排名要求,允许有2门补考或重修的课程。
学业综合成绩计算和课程状态判定的截止时间每年另行文件规定。
(四)应具有较高的外语应用能力和水平。校内大学英语四级(艺术类为二级)考试成绩要求达到同类别学生的前(含)50%,具体成绩要求每年另行文件规定。英语专业的学生须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80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达到425分及以上),也可视为英语考试成绩符合推免生要求。
(五)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推免计划(如支教团、部属院校及科研院所定向补偿计划等)参照本推荐条件执行。
(六)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对于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可不受上述业务条件限制,不拘一格加以选拔,推荐程序详见第十一条。
第四章 遴选规则
第九条 学院根据综合测评成绩排出综合排名,择优确定拟推免名单。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综合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组成,其中学业综合成绩占比90%,综合素质测评占比10%(其中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和学科竞赛占7%,其他占3%),即:综合测评成绩=学业综合成绩*90%+综合素质测评*10%。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可涵盖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构建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合理设置各项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
各项指标参照标准:
(一)学业综合成绩以教务处认定结果为准;
(二)参军入伍以学生工作部(处)公示为准;
(三)参加志愿服务以团委统计数据为准;
(四)到国际组织学习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列表(实时更新)》;
(五)科研成果以科技处、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数据为准;
(六)竞赛项目以教务处认定的为准,获奖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等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条 学院应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学术专长推荐。
(一)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二)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学院学科特点,制定符合本学院“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的基本条件。
(三)对于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须经3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正教授联名推荐。
(四)专家审核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特殊学术专长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鉴定,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五)组织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审核鉴定意见要明确并经专家审核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存档。
(六)参加中国“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含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获得全国金、银、铜奖项目的成员名单中排名前三(项目成员排序以最终获奖证书为准),且学业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分别排名前35%(金奖)、前25%(银奖)、前20%(铜奖)的本科生(数理综合班、嘉锡化学创新人才实验班比例相应调整),可被认定具备“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的基本条件,免答辩资格审查,但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公开答辩,由专家审核小组和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推荐。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制定《**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学院推免细则》),报学校招生考试中心。学院应按照要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在学院布告栏、网站等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福州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综合素质测评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院推免细则》开展工作,并进行思想品德考核。根据综合排名及本学院推免名额,确定学院拟推免名单,同时将有关材料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各学院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各学院在推荐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申请推免学生本科毕业后的就业和深造意愿,引导申请推免学生更加慎重参与推免和珍惜推免资格,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有明确就业或出国等意愿的学生建议不作为推免考核人选。推荐工作要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十六条 学院通过院内布告栏及院内网站等渠道公示拟推免名单和申诉渠道,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需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拟推免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招生考试中心。
第十七条 福州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拟推免名单进行审查,提交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内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十八条 推免名单确定后,由福州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中上传推免生名单,并按要求向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推免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各学院应及时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学院推免细则、推免生名额、拟推免名单和申诉渠道,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的学院,核减下一年度推免生名额;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我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在我校参加推免遴选时,应主动报备,强化监管。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我校推免遴选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遴选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一条 被推荐学生须按照国家和我校相关要求履行相应手续,未履行规定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推免名额。
第二十二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视情节暂停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至3年,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有以下情形者,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出现补考或重修记录;
(二)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
(三)不能按期正常毕业或未获得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此前我校制定和印发的有关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文件废止。未尽事宜或有变化,以教育部及我校最新的推免工作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