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根 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 意见》(教财〔2018〕16 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大学〔2019〕33 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精准的原则进行。
三、认定意义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的学生主要作为于研究生临 时困补、研究生学费减免、研究生返乡路费及各类奖助学金评定 时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四、认定机构
(一)学院认定工作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 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班级小组由班长任组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三 名同学代表组成;年级(或专业)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 长、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 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每班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 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1.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2. 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3. 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 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4. 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 档案。
5.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 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 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 子女。
6. 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 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7. 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8.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五条1 至7 类等人群情况。
3.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 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三)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 2 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 要包括本办法第五条 1 至 7 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六、认定办法
评审认定。各学院组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 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每学 年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七、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于新生入学时进行,其他年级 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学院广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各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 料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 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
(三)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初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名单,对有异议的名单,以家访、谈心、电话访谈、大数据等方 式对其重点调查认定。
(四)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将最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 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认定期间,实行学院辅导员间互查;认定结束后,学院副书记进行认定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奖助学金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
2.《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表》
福州大学外国语学院2022年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