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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自查自纠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2-14 浏览次数: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省委组织部有关通知精神,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开展自查自纠。结合我校情况,现就中层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投资入股非上市公司、企业情况,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企业兼职(任职)、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科级及以下教职工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情况进行查摆和自查自纠。具体有关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并开展好自查自纠

各单位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会、民主生活会等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各单位要依据准则、条例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查摆和自查自纠。

二、查摆和自查自纠内容

1.中层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投资入股非上市公司、企业情况

中层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如果有存在投资入股非上市公司、企业情况的,须填报《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登记表和《有关情况说明表》,填报材料用信封密封后交送党委组织部。

对违反规定投资入股非上市公司、企业的领导干部,应将所持有股份进行清退,不得继续持有。

2.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

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含现职和退休)如果有存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的,个人填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报告表》,所在单位填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表》。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违反规定在企业兼(任)职的领导干部,应辞去兼(任)职务,不得继续兼(任)职。有关具体规定要求可参见《关于做好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摸底排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

3.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

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含现职和退休)如果有存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的,个人填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报告表》,单位填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汇总表》。有关规定要求请学习《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民社函[1998]224号)、《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等文件规定,参见《关于规范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的通知》

根据政策要求并请示省委组织部,高校现职领导干部可以兼任1个社团领导职务,兼职社团业务与工作业务相关,兼职不超过两届,不得兼任法人,兼职不得取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退休干部只能兼任1个社团领导职务,兼职社团业务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兼职不超过两届,不得兼任法人,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兼职不得取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

4.科级及以下教职工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情况

各单位的科级及以下教职工如果存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情况的,填报《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国家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前款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摆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有关查摆和自查自纠材料请在12月18日前上报党委组织部(旗山校区行政南楼319室),电子版发送至zzb@fzu.edu.cn(文件为压缩文件格式,名称为“单位+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自查自纠表格”)。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干部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清退工作,并将清理清退凭证送交校党委组织部。对于拒不清理清退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企业兼职(任职)、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科级及以下教职工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情况,如果没有此类现象的由单位填报汇总表,在相关表格第一个空格上上填写“无此类情况”并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校纪委   22865580;党委组织部   22866882。

附件: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自查自纠表格(组织部下载中心下载)

校纪委

党委组织部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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